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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经营权你了解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19/9/3   浏览次数:2689

近期笔者接触到了几家景区类的企业,在辅导过程中,发现景区(特许)经营权相对混乱,就想对其进行一些梳理;

本文拟通过自问自答的方式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如果有不够严谨的地方,欢迎各位指正。

另外,在对现有已挂牌的景区类企业的披露信息进行梳理后,笔者挑选出了9家相对有代表性的企业,以表格的形式;

分别对“是否签订合同、经营权授予方、经营权内容、是否公开招标、经营权期限、经营权费用、是否属于风景名胜区”等项目进行整理,由于篇幅的原因,表格作为附件供读者查阅。

▼问题▼

1、景区经营权具体是指什么?

学者一般将景区经营权理解为“旅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旅游资源的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

总的来说,景区经营权实质上是指景区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具体主要包括为游客提供增值服务经营权、开发经营旅游项目权、门票收费权等。

例如“瘦西湖”经营权的主要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部水上游船经营服务许可(权)。

这里,笔者想强调一点,对于景区经营权应当区分是否是《风景名胜区》中所定义的风景名胜区。

对于风景名胜区的景区经营权,由于门票收入不能够纳入上市主体,而且国家明令禁止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打包上市。

因此,此类企业在取得经营权中不易以整体景区的经营权作为经营权的内容;

而对于非风景名胜区的景区经营权,由于国家并未对此进行限制性规定,可以整体景区的开发经营权进行转让。

2、景区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谁?

①风景名胜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因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基于法律授权,当然成为景区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对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指的是哪个部门,条例中并未明确,实际上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如果当地市(县)政府并没有成立相关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那么政府当然成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相关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如果成立了相关管理部门,其一般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景区内的旅游、交通、商业等服务项目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②非风景名胜区

对于非风景名胜区的景区,经营权的授权主体一般最低为县政府

如果非要对这一点找些出处来,那我想就是这个了,根据《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第七条之规定,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主体)。”

笔者强调一点,这里的之所以说是一般最低,是因为对于大多数非上市的景区类企业来说,很多存在和镇政府签订经营权协议的。

这种协议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是否有瑕疵,笔者持保留的观点。但是从法律上,和镇政府的协议如果形式合法,权属清晰,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笔者还是认为其经营权的取得具有合法性的。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作为新三板企业较为典型的案例,“马仁奇峰(835397)”经营的马仁奇峰风景区位于长江南岸安徽省芜湖市,在安徽省繁昌、铜陵、南陵三县交界处。

其景区经营权协议的相对方为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八分村,而协议主体并没有包含上述三县

这里笔者就不禁想问了,经营权是否涵盖了整个景区?当然,笔者也相当理解企业这样签合同的原因,因为笔者辅导的项目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这个问题并没有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果有,也就是将所有的涉及市县纳入到合同主体中,而其难度之大,笔者认为是不可能解决的。

3、 景区经营权的期限一定是二十年吗?

答案是不一定。如果当地的相关法规有规定,则依据其规定。

笔者听过很多人在各种场合提到过二十年的概念,于是乎就想找到这二十年的出处。

根据《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

实际上,根据笔者的统计,目前景区类的企业经营权期限大多为20年至70年

4、 景区经营权的费用一定要给吗?一般给多少?

定要给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但是具体是否可以享有减缴、免缴应当由当地法规去规定。

例如,《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就规定,“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经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标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5年内减缴、免缴。”

根据笔者目前查阅到的资料,并未发现有对费用的做强制性规定的法规。大多数企业采取如下方式缴纳:①固定额度每年上浮;②按照收入的比例。

5、 景区经营权的取得是否一定要公开招标?

并不是。对于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之规定,“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而公平的方式却很多,但是大家基于谨慎性依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较多。对于非风景名胜区,一般采取协商的方式。